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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五四章 堂下何人状告本官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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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小农是买不起这东西的。还有诸如朝廷搞得一些灶台、灰坑、池子、墩台等等。

  这些东西,是朝廷的。

  盐户作为朝廷的农奴,对这些东西有使用权。

  作为义务,他们要保证,领劵内所产的盐,必须在固定的榷场内售卖,不得私卖。

  场商手里的领劵,使得场商的地位,类似于农奴承包商。

  他们包的是农奴,一个农奴一套灶台灰坑之类的。

  场商雇人来干这些活,给他们买身份,但领劵是在场商手里。

  这个在手,实际上,从法律上来讲,这些灶户、灶丁实际上已经输了,早就一无所有了。

  再一个,有些事,细究起来说不清。

  万历四十五年的那次盐改,使得盐直接不入官仓,而由盐商当中间人。

  朝廷的态度,怎么说呢,只要能收上来钱就行,稀里糊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。

  这就使得几样大件,其实都是靠商人提供的。

  比如铁盘,一盘四角,一角重五千斤,那是普通人造的起的吗?

  万历四十五年后,实质上就是商人往上打个报告,上面批了,商人来造。这是特大型的煮盐工具,也是为了防备产私盐的,越大越好查嘛。

  从那时候开始,其实就已经开始默许商人入场了。之前大顺发生的争论,只不过是事情已经到了不能装不知道的时候,要定个名分、名正言顺了。

  再比如这些契约里的抵押还债契。

  不管林敏也好,还是当地地方官也明白。

  【若质之盐法,非所任许】。

  都能当官了,分不清啥叫所有权、啥叫使用权?啥叫所有权可以卖、使用权不能这么卖?

谷</span>  若是真按照盐法来办,全是违法的。

  可大部分时候,也就默认了。

  因为你今天判了这个不合法,第二天整个淮南的盐户都会来讨要,说自己卖的不合法,请大人把这些草荡还给他们。

  盐政官都明白,就大顺这个基层管理能力、行政能力,真要让商人退场,重演有引无盐的旧场面,都用不了三年。

  侧面看,朝廷是根本没有什么未雨绸缪的能力的。

  正是因为,商人入场后控制的盐产量,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数额。

  所以才会出现两派的争执,是继续维系前朝严苛的灶户制度,还是在法律上认可商人入场的行为使之名正言顺。

  林敏大略一看这些票据,心里就明白,这些票据一收,垦荒公司已经可以直接把那些盐户都赶走了。

  但从盐法上讲,商人作为高利贷收债的草荡又是不合法的。

  可问题是,商人收回的草荡,又是按时缴纳折色税的,而且已经缴纳超过了十年。

  现在这个情况,哪怕后世见多识广的,但只要不是学法的,估计就难掰扯明白。

  就拿草荡来说,盐法规定不能卖。

  而商人事实上通过放贷,催债——只需要合法的36%年息就行,假设此高利贷不违法——买到手了。

  并且官员默认了这种买卖,承认契约有效。

  然后商人又缴纳了十余年的税。

  现在理论上朝廷要收回使用权,垦荒公司买朝廷的地的钱已经交了,并且从土地的所有者朝廷手里拿到了使用权。

  而另支付的这些钱,是给使用者的补偿金。

  现在,不合法买到草荡、并且常年纳税的商人,同意了补偿金。但是,盐户不同意。

  那么,就算以后世的法,这事该怎么判?

  故而乱成一锅浆糊后,这事到底该怎么判,现在实际上也就是取决于官员了。

  官员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和解释权。

  而若是取决于官员,他这个江苏节度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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