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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7到底是谁多事?看爷不杀了她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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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治平三年(1066年)四月,苏洵在京师逝世,苏辙兄弟自汴河入淮,顺长江回蜀葬父。次年十月,葬父于彭山县安镇乡可龙里。

  宋神宗熙宁元年(1068年),服丧期结束后,苏辙兄弟一路东游前往京师,于次年抵达。

  建议新法

  苏洵与其二子苏轼、苏辙

  熙宁二年(1069年),苏辙上书论政事,即被神宗召见于延和殿。

  当时,王安石为相,与陈升之管三司条例司,命苏辙入三司条例司。吕惠卿依附王安石,苏辙和他讨论时多有抵触。王安石拿《青苗书》让苏辙仔细议论,说:“有不便之处,就告诉我不必疑虑。”苏辙说:“把钱借给百姓,使出利息二分,本意是在救济百姓,不是求利。但出入之间,吏员趁机营私作奸,即使有法也不能禁止,钱到百姓手里,即使良民也不免乱花;到交还时,即使富民也不免超过期限。这样,就怕一定要鞭打催促,州县官的事不胜其烦了。唐代刘晏掌管国家财政,从没有借钱给百姓。有责怪他的人,刘晏说:‘让百姓侥幸得钱,不是国家之福;叫吏员靠法催督还债,对百姓不利。我虽然从不发放借贷,但四方的丰收和灾荒谷价的贵贱,从来能及时知道。有谷贱处就收购,有谷贵处就发售,所以四方没有太贵、太贱的弊病,岂用发贷款?’刘晏所说的,就是常平仓法。现在此法仍在而患在不整顿,你真能有意于百姓生计,就整顿实行,那刘晏的功绩可以立刻见效。”王安石说:“你的话有理,我当慢慢思考。”从此后一月之间都不谈青苗法。

  河北转运判官王广廉奏请发给度僧牒几千份作为本钱,在陕西转运司私自实行青苗法,春天发放秋天收还,和王安石意见相合,青苗法便开始实行。王安石派人去寻求尚未收取的财利。朝廷内外知道这些人一定会迎合王安石心意添加事情,都不敢说。苏辙去见陈升之说:“从前嘉祐末年,派官去抚恤各路百姓,但他们各人都务求滋生事端,回来所奏的大多不可实行,被天下人耻笑。现在和此事有何不同?”他又写信给王安石,竭力陈说此事之不可行。王安石发怒,将加罪,陈升之劝阻,于熙宁二年(1069年)八月被贬出外,任河南府留守推官。

  熙宁三年(1070年)二月,张方平知陈州,征召苏辙为陈州教授。

  熙宁六年(1073年)四月,守司徒兼侍中文彦博出判河阳军,征辟苏辙为学官。熙宁八年(1075年),改授齐州掌书记。

  熙宁十年(1077年),苏辙改任著作佐郎,又随南京留守张方平任职,为签书应天府判官。当时苏轼也外知徐州,兄弟二人在澶濮之间相遇,一同前往徐州,留居一百多天,创作了《逍遥堂会宿》等诗。元丰二年。